
澎湖縣輔具資源中心辦理到宅服務作業須知
澎湖縣政府103年11月12日府社福字第1030065603號函實施
澎湖縣政府106年10月30日府社福字第1061208995號函修正實施
一、澎湖縣輔具資源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有效執行輔具到宅服務業務,並規範輔具工作人員、服務對象之權利義務,特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服務對象:
(一)有輔具之需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(或證明)者。
(二)有輔具之需求且經過社政、衛政或醫療院所評估之一般失能者。
(三)其他特殊狀況經本中心評估有到宅服務需求者。
三、服務內容:
(一)到宅輔具評估、輔具諮詢、輔具維修、輔具回收、輔具借用運送。
(二)居家無障礙環境建議。
(三)輔具使用指導。
四、服務方式:
(一)符合上述服務對象資格之民眾可自行向輔具中心提出申請。
(二)「到宅評估申請表」可向本中心索取或由本中心網站下載。
五、服務費用:免費。
六、本中心未辦理輔具評估項目,請服務對象洽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相關評估人員辦理:
(一)溝通及資訊-發聲:第78項人工講話器(電子式)。
(二)矯具及義具:第162-170項所列之透明壓力面膜、假髮、義眼、義鼻、義耳、義顎、義臉(人造額片、人造頰片、人造眼窩)。
(三)其他:第171項人工電子耳。
七、本須知未盡事項得隨時檢討修正之。